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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訪客 - 人事室 | 2015-05-18 | 點閱數: 527

主旨:重申本市未與教師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前,有關會務公假之核給原則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本局 102 年 11 月 14 日南市教人(二)字第 1020931119 號函諒達。
二、本市各校目前尚未與教育產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,有關教師辦理工會會務時之給假,請各校在不影響教師本業、學生受教權及辦理校務運作之前提下,依上開函示核假原則辦理。
三、檢附本局上揭核假原則函影本 1 份。

 

  • 104E1576205.pdf
    1) 104E1576205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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