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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 訪客 - 學務處 | 2018-12-08 | 點閱數: 760

一、依據本府 107 年 11 月 30 日府環空字第 1071344859 號函辦理。

二、旨揭相關訊息如下:  

(一)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,修正「臺南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,不得從事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時間、地區或場所」,並自即日起生效。

  • 臺南市政府公告 (1).pdf
    1) 臺南市政府公告 (1)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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